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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

(000011)

  

流通市值:53.49亿  总市值:60.55亿
流通股本:5.26亿   总股本:5.96亿

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原告方 被告方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描述 诉讼执行情况
2009-12-03拖欠工程款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基永物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 1996 年7 月,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永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金利华商业广场花岗石外装饰施工合同》),后因基永公司拖欠工程款,华西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基永公司、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共计587 万多元。案件于2003 年首次审理。
2009-06-0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12 月,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业主以公司未按期交付房产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共计港币约3 亿元。公司于2009 年6 月2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查封、冻结了以下财产:一、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国贸广场二期34 套房产,查封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所有的国贸商住大厦15 套房产;二、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95%的股权;三、冻结本公司持有的:SST 华塑825000 股定向法人股、*ST 盛润A30000 股流通股、攀钢钢钒58720 股流通股;四、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帐户的存款共878998.39 元。 2010-8-6:深圳中院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海艺公司系列案34 宗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全部终结。 2010-10-14: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甲方)与本公司及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在有关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0-10-25:公司收到深中院送达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364-397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根据本公司与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及海艺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解封申请,裁定解除对本公司相关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与冻结。
2006-04-15土地使用纠纷深圳美丝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10-10公告: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2-10-30公告:本公司起诉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已于2012年10月26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本案所涉土地和房产归本公司所有。 2014-12-11:判决确认我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发展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美丝工业区协议书》、《合作开发美丝工业区补充协议》关于合作开发宗地号 B405-7(4)的 11500 平方米土地的内容有效;确认位于深圳市北环路梅林工业区宗地号 B405-7(4)的115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美林 1 号厂房、美林综合楼所有权归于我司所有(原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0103139、0103142);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协助我司办理 11500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美林 1 号厂房、美林综合楼产权登记至我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手续;驳回我司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006-04-15土地使用纠纷深圳美丝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10-10公告: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2-10-30公告:本公司起诉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已于2012年10月26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本案所涉土地和房产归本公司所有。 2014-12-11:判决确认我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发展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美丝工业区协议书》、《合作开发美丝工业区补充协议》关于合作开发宗地号 B405-7(4)的 11500 平方米土地的内容有效;确认位于深圳市北环路梅林工业区宗地号 B405-7(4)的115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美林 1 号厂房、美林综合楼所有权归于我司所有(原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0103139、0103142);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协助我司办理 11500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美林 1 号厂房、美林综合楼产权登记至我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手续;驳回我司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004-12-11借款担保纠纷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0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 应国贸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 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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