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1 | 借款协议纠纷 | 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 1800.00 | 申请人: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以及自2018年3月1日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
(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对上述借款金、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由原告向被告盛运环保提供人民币19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该借款协议还对借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也进行了的约定。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对被告盛运环保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截止2018年3月28日,被告盛运环保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的金额共计人民币(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也未履行其担保责任。 | |
2018-07-31 | 借款协议纠纷 | 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 5000.00 | 申请人: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
(4)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了《借款协议》,由原告向被告盛运环保公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借款。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对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截止 2018 年 4 月 1 日,被告盛运环保公司未能按期还,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也未履行其担保责任。 | |
2018-06-27 | 借款纠纷 | 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盛仓(天津)有限公司;王悦英;徐春慧;严林 | 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胡凌云;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2200.00 | 原告:盛仓(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
(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借款利息及相应罚息;
(3)判令被告开晓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16日,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开晓胜为担保人,约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2200万元,借期30天;若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每逾一天按借款数额的一定比例赔付。当日,原告通过网上企业银行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开晓胜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 |
2018-06-27 | 租赁合同纠纷 | 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盛仓(天津)有限公司;王悦英;徐春慧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5060.97 | 原告: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付已到期租金人民币855.92万元,未到期租金4204.05万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万元,合计5060.97万元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3)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变卖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与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华电租赁回字(2014)第00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6)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华电租赁回字(2014)第006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从原告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贰亿元,期限5年,年租息为起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使用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则承担日0.8‰的逾期利息。同日,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华电租赁保字(2014)第011号《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是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未按时偿租金。 | |
2018-06-27 | 借款纠纷 | 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盛仓(天津)有限公司;王悦英;徐春慧;严林 | 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胡凌云;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600.00 | 原告:徐春慧
被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01日,约定被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600万元,借期2年;若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则提前收回全部借款且利率上浮,同时被告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承担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是被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本金利息,被告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承担
保证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2)判令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