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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

(600760)

  

流通市值:1041.82亿  总市值:1041.82亿
流通股本:19.61亿   总股本:19.61亿

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原告方 被告方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描述 诉讼执行情况
2020-12-02企业借贷纠纷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本公司;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荣浩;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王立文;王志刚;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5923.50 2017年7月,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系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娃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原参股公司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登黑豹”),要求其偿还1998-2000年之间的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4,259.5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664万元;同时将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列为第二被告、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本公司列为第四被告、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列为第五被告、本公司时任经理王志刚列为第六被告、文登黑豹监事王立文列为第七被告、文登黑豹总经理荣浩列为第八被告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该案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12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9-10-30借贷纠纷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荣浩;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王立文;王志刚;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5923.50 根据《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分别于1998年3月31日、12月4日、12月21日及2000年7月31日与文登黑豹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向文登黑豹发放借款3,670万元(1998年3月31日)、28万元(1998年12月4日)、54万元(1998年12月21日)、507.5万元(2000年7月31日),以上债权金额总计4,259.5万元。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于2005年6月6日在《大众日报》公告通知借款人。2007年8月12018.03.31公告 自交割日起,与参股公司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股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都转由该等资产的承接方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
2019-08-28企业借贷纠纷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本公司;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荣浩;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王立文;王志刚;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4259.50 2017年7月,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系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娃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原参股公司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登黑豹”),要求其偿还1998-2000年之间的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4,259.5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664万元;同时将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列为第二被告、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本公司列为第四被告、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列为第五被告、本公司时任经理王志刚列为第六被告、文登黑豹监事王立文列为第七
2018-10-18合同纠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5155.86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拟与哈尔滨市东安集团公司合作成立新的公司,条件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同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已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土地(其中工业用地304. 66亩,生活用地25.5亩)的土地款51,558,585.00元作为欠款,由被告成立的新公司在2006年7月18日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在原告处纳税,可以免除偿还责任。否则,被告必须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其欠原告的借款51,558,585.00元还清,如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自202018.03.31公告 并于2017年11月21日完成出售资产及购买资产的交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交割日起,与该等土地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都转由该等资产的承接方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
2017-07-01企业借贷纠纷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荣浩;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王立文;王志刚;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5923.50 原告: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六:王志刚 被告七:王立文 被告八:荣浩 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分别于 1998 年 3 月 31 日、12月 4 日、12 月 21 日及 2000 年 7 月 31 日与文登黑豹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向文登黑豹发放借款 3,670 万元(1998 年 3 月 31 日)、28 万元(1998 年 12 月 4日)、54 万元(1998 年 12 月 21 日)、507.5 万元(2000 年 7 月 31 日),以上债权金额总计 4,259.5 万元。2005 年 5 月 27 日,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于 2005 年 6 月 6 日在《大众日报》公告通知借款人。2007 年 8 月 13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并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在《经济导报》公告通知借款人。2016年 12 月 6 日,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 2016 年 12月 15 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通知借款人。原告认为其依法对文登黑豹享有债权,文登黑豹未按期支付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文登黑豹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 4,259.5 万元并支付利息 1,664万元。 (2)请求判令本公司及其余被告对文登黑豹上述债务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涉诉费用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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