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28.50亿 | 总市值:28.50亿 | ||
流通股本:6.66亿 | 总股本:6.66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20-01-02 | 合同纠纷 | 杉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2019年11月29日,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芳集团”)与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盛”)共同向甘肃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出具《关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函》,通知项目公司配合办理标的股权的质押登记。 | |
2019-12-14 | 合同纠纷 |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杉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甘肃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原告:杉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芳集团”)与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盛”)共同向甘肃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出具《关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函》,通知项目公司配合办理标的股权的质押登记。根据项目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的《回复函》及相关诉讼文件,公司获悉杉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商业”)已就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事项将宁波万盛作为被告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鄞州区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2019)浙0212民初13862号。宁波万盛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该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关区法院”)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鄞州区法院尚未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 |
2019-12-14 | 合同纠纷 |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杉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甘肃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2018年4月12日,杉杉商业、宁波万盛及国芳集团签署了《兰州奥特莱斯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甘肃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兰州经营奥特莱斯业务,杉杉商业持有项目公司41%股权,宁波万盛持有项目公司29%股权,国芳集团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2019年8月29日,国芳集团与宁波万盛签署了《关于甘肃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国芳集团以14,200万元的对价受让宁波万盛持有的项目公司29%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为8,700万元,实 | |
2019-04-18 | 合同纠纷 | 曹佃林;董朝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新华商城五层李国玉等5名租户;张小英 |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曹佃林就新华商城5楼南北2轴-6轴,东西K轴-P轴商品房合同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其与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70万元、赔偿损失1000万元、承担330万元赔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2019-04-18 | 合同纠纷 | 曹佃林;董朝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新华商城五层李国玉等5名租户;张小英 |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7.71 | 张小英根据法院关于新华商城二层72号商品房的(2012)兴民初字第3816号《民事调解书》(详见招股说明书)于2019年3月5日提起诉讼,[GH1]请求判令国芳集团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7.7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