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20.05亿 | 总市值:20.11亿 | ||
流通股本:7.90亿 | 总股本:7.92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20-11-28 | 债转股协议纠纷 |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PeterXu(徐培忠);吕少江;王哲 | 11600.00 | 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与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彩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2016年5月14日,申请人与北京华彩公司的股东(包括被申请人一、二、三)签订了《股份转让以及增资协议》,根据前两份协议,申请人通过股份转让和认购北京华彩公司新股的方式(包括现金认购和债权认购),持有了北京华彩公司的股份。鉴于申请人受让和认购北京华彩公司股份是基于对被申请人一、二、三的经营能力的认可和北京华彩公司将来业绩的预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二、三2016年5月14日签定了《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一、二、三就北京华彩公司的2016、2017、2018年的累计净利润做出业绩承诺,如果无法完成的,被申请人一、二将以现金方式和转让北京华彩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三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一、二、三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北京华彩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1-01234号)、2017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1-02769号)、2018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1-03619号)显示,被申请人一、二、三的业绩承诺未达成,应当根据《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一、二、三要求承担补偿责任,被申请人一、二、三均未履行,其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
2020-07-10 | 担保合同纠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崔玉杰;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英花;王春芳;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3093.17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一: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四:王春芳 被告五:崔玉杰 被告六:梁英花 被告七: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孙公司河北当代共同为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竹泉”)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所申请的人民币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河北当代以其项下的应收账款为茂竹泉此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茂竹泉自然人股东姜威为公司及河北当代提供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 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茂竹泉发放了贷款总计3000万元,因茂竹泉未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河北中院提起诉讼。 | |
2020-01-08 | 合同纠纷 | 河北广电天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文广传媒有限公司 |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7900.00 | 当代东方与河北台指定的广电天润、文广传媒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就河北卫视频道战略合作事宜成立合资公司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视传媒公司”)。卫视传媒公司注册成立之后,河北台即遵守约定与卫视传媒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然而,《委托经营协议》签订之后,卫视传媒公司独立经营两年来(2017年、2018年),当代东方未按照承诺履行筹措卫视传媒公司所需运营资金的义务。申请人广电天润、文广传媒作为《合作经营协议》的签约主体,具有要求合同相对方当代东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现当代东方未依据合同承诺履行承担所需运营资金的合同义务,且为进行本案仲裁,两位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并为此分别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91,200.00元及差旅费等,上述费用均系本案仲裁过程中两位申请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 |
2020-01-08 | 合同纠纷 | 河北广电天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文广传媒有限公司 |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7900.00 | 当代东方与河北台指定的广电天润、文广传媒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就河北卫视频道战略合作事宜成立合资公司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视传媒公司”)。卫视传媒公司注册成立之后,河北台即遵守约定与卫视传媒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然而,《委托经营协议》签订之后,卫视传媒公司独立经营两年来(2017年、2018年),当代东方未按照承诺履行筹措卫视传媒公司所需运营资金的义务。申请人广电天润、文广传媒作为《合作经营协议》的签约主体,具有要求合同相对方当代东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现当代东方未依据合同承诺履行承担所需运营资金的合同义务,且为进行本案仲裁,两位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并为此分别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91,200.00元及差旅费等,上述费用均系本案仲裁过程中两位申请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 |
2020-01-03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 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20080.00 |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约定被告将国产电视连续剧《军师联盟》(以下简称“被许可节目”)的首轮卫视播放权许可给原告,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200,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首期款,被告已将被许可节目共42集交由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开始首播。近期,原告认为被许可节目“剩余剧集”的网络播出违反了《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的约定,以被告未按《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