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0.00万 | 总市值:0.00万 | ||
流通股本:10.14亿 | 总股本:10.14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09-06-19 | 借款纠纷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 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 | 25592.00 | (一)、诉讼各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兴发集团; 被告: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40 万元及截止2009 年3 月20 日的利息11552 万元,总计25592 万元,并承担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财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交回其管理的抵押财产。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 1、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2005 年1 月20 日,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赤元兴)赤银高抵字(2005)第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与原告约定以房地产做抵押,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月19 日期间与原告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为3 亿5 千万元的贷款做担保,同时担保原告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500 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01 年9 月28 日及2005 年4 月至9 月,共向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4 笔,金额共计35100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 号、(赤元兴)农银借字(2005)第0013-0025 号。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本金21060 万元,对所欠利息及剩余贷款本金14040 万元未予归还。截至2009 年3 月20 日,该公司仍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5592 万元,原告依法对此部分贷款本息进行了催收。 2、各方承诺情况 2007 年4 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66 号下发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2007 年5 月,公司更名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资产置换及重组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就上述事项对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和《同意函》,具体 情况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于2006 年10 月8 日对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承诺情况如下:“就你公司资产重组事宜我行出具承诺:同意重组方案,同意按照6:4 的比例分别由资产置换后的上市公司(本金的60%转移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接受置出资产的公司承接我行债务。我行在保留抵押权的前提下,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并解除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2)、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于2006 年10 月23 日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承诺情况如下:“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累欠我行贷款本息354672047.83 元。由于该公司“负债率高,资产严重亏空”,将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赤峰市草原兴发工作协调小组向我行发出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方案》(赤兴协发[2006]3 号)。根据上述方案,经我行内部逐级审批,现同意如下:一、对该公司所欠我行贷款本金的40%即140400000 元,全部利息3672047.83 元(截止到二OO 六年六月三十日),同意由接受置出资产的第三方承担,但对上述贷款本息我行依然对原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上述贷款本息落实第三方承担并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后,我行放弃就上述债权向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追索的权利。二、对我行贷款总额的剩余60%,即本金210600000 元,同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承担”。三、对于分割以后的债务重新落实问题,拟同意置出全部抵押资产,抵押权不变,等重组方案确定后,我行内部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在我行未获批准并就债务落实与有关方面签订正式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前,我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有效”。 3、本公司偿还情况 2007 年12 月4 日,本公司根据《资产置换方案》和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向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偿还了本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21060 万元。 | |
2009-06-19 | 借款纠纷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 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 | 25592.00 | (一)、诉讼各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兴发集团; 被告: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40 万元及截止2009 年3 月20 日的利息11552 万元,总计25592 万元,并承担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财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交回其管理的抵押财产。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 1、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2005 年1 月20 日,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赤元兴)赤银高抵字(2005)第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与原告约定以房地产做抵押,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月19 日期间与原告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为3 亿5 千万元的贷款做担保,同时担保原告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500 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01 年9 月28 日及2005 年4 月至9 月,共向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4 笔,金额共计35100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 号、(赤元兴)农银借字(2005)第0013-0025 号。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本金21060 万元,对所欠利息及剩余贷款本金14040 万元未予归还。截至2009 年3 月20 日,该公司仍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5592 万元,原告依法对此部分贷款本息进行了催收。 2、各方承诺情况 2007 年4 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66 号下发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2007 年5 月,公司更名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资产置换及重组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就上述事项对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和《同意函》,具体 情况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于2006 年10 月8 日对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承诺情况如下:“就你公司资产重组事宜我行出具承诺:同意重组方案,同意按照6:4 的比例分别由资产置换后的上市公司(本金的60%转移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接受置出资产的公司承接我行债务。我行在保留抵押权的前提下,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并解除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2)、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于2006 年10 月23 日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承诺情况如下:“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累欠我行贷款本息354672047.83 元。由于该公司“负债率高,资产严重亏空”,将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赤峰市草原兴发工作协调小组向我行发出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方案》(赤兴协发[2006]3 号)。根据上述方案,经我行内部逐级审批,现同意如下:一、对该公司所欠我行贷款本金的40%即140400000 元,全部利息3672047.83 元(截止到二OO 六年六月三十日),同意由接受置出资产的第三方承担,但对上述贷款本息我行依然对原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上述贷款本息落实第三方承担并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后,我行放弃就上述债权向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追索的权利。二、对我行贷款总额的剩余60%,即本金210600000 元,同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承担”。三、对于分割以后的债务重新落实问题,拟同意置出全部抵押资产,抵押权不变,等重组方案确定后,我行内部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在我行未获批准并就债务落实与有关方面签订正式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前,我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有效”。 3、本公司偿还情况 2007 年12 月4 日,本公司根据《资产置换方案》和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向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偿还了本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21060 万元。 |